(一)筹集资金后,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导致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募集资金,导致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
(3)携款潜逃;
(四)将募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逃跑、转移资金、隐匿财物、逃避资金返还的;
(六)隐匿、毁坏账户,或者从事假破产、假破产、逃避资金返还的行为;
(七)拒绝说明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能够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2。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手段实施本解释第二条所列行为的,依照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和处罚。
采用欺诈手段非法筹集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非法占有”:
(一)所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相称且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
(2)募集资金大量挥霍,无法退回的;
(3)携款潜逃;
(四)募集资金被挥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逃跑、转移资金、隐匿财物、逃避资金返还的;
(六)隐匿、毁坏账户,或者假破产、假破产,逃避资金返还的;
(七)拒绝说明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及的资金,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并不非法占有资金。如果具有共同的意图和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人,将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